五、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当前位置:首页 > 农业博览会 > 第三章 参展须知 > 五、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一)为维护农博会的正常秩序,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处理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参展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展会期间知识产权认定工作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参展单位在展会期间的行为被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所导致的一切费用或损失,由参展单位全部承担。
(三)若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将取消侵权单位本次参展资格,若在本届展会受到侵权处理两次或两次以上者,将取消其下届参展资格,并封存其展位内的一切物品直至本届展会结束。展位费不予退还。
(四)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被认定侵权的参展单位以该展位的申请单位(即楣板所列单位)的名称为准。无论直接侵权者是展位的申请单位本身、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或协作单位,承担者均为该展位的申请单位。
(六)因适用本细则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于中国法律。
(七)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农博会大会组委会。